2021年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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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

  第三条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大学,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国标代码13666。

  第四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校纪委、考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批。具体层次和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处理。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各省(区、市)美术专业统(联)考成绩,一般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术科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及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入学后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具体收费标准经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并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依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可转到学校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全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九条 凡填报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考生需填写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在录取期间保持畅通,以方便联系。

  第二十条 学校不允许、也不委托任何形式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等,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多项奖学金,学校还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2010年正式登记注册教育基金会,基金会原始资金200万,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等。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充分尊重学生的专业志愿,进校一学期后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专业调整。

  第六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

  邮政编码:430223

  第二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921666 027-81695660

  投诉监督电话:027-81697375

  传真: 027-8169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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